“我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优秀论文赏析丨恶意职业打假行为治理 市场监管策略多维度探析
“我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优秀论文赏析丨恶意职业打假行为治理 市场监管策略多维度探析
2025-01-23 21: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唐鸿
恶意职业打假人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关注和长期治理的焦点问题。广西是边疆民族地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链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近年来恶意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迅猛增多,对经营主体经营造成了干扰,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本文以广西为例,对治理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的成效进行了总结,对有一定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对策建议:广西要逐步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强化对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形成执法司法全链条协同共治格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经过法律的几次修订惩罚性金额有了大幅度提升。随之而来的是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量长期居高不下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并且逐步恶化成借“消费维权”之名行“个人牟利”,破坏了正常的营商环境,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2024年,国务院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法规,《条例》明确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广西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职业打假人采取出台规制性措施、统一答复模板等积极措施,但恶意职业打假人依旧活跃。本文从分析恶意职业打假个案入手,总结了广西在治理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探讨并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对保护企业合法经营权,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恶意职业打假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近年来在中国市场环境中逐渐增多。这种行为主要体现为专业化、企业化和网络化的打假方式,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监管部门进行大量投诉举报,并往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企业和监管部门施加压力,以获取高额赔偿。2023年12月,陈某向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挂号信件,信中投诉举报:称其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在深圳某多超市购买到的广西某宝饮料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豆鲜生”植物蛋白饮料,标签没标注蛋白质含量,不符合 QB/T2300 第7.1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要求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并退回举报人购物款(43.8元)及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并给予1000元的奖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后,做出了终止投诉和不予立案的决定。陈某不服,遂向河池市人民政府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在河池市人民政府维持原复议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向司法部门提起行政监督申请。
陈某恶意职业打假案例只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触到的大量职业打假案件之一,但极具代表性。据全国12315平台多个方面数据显示,陈某投诉263次,举报321次。在该案例中,我们对于典型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的内涵能得出以下界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从本案例来看,如果所要求事项能成立,陈某将获利1481.8元。
从以上案例能够准确的看出,陈某投诉举报的“豆鲜生”植物蛋白饮料食品包装未标注蛋白含量,如属实,并不会对人身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多数恶意职业打假人通过到各地超市购买外地厂家的食品,抓住食品标签、生产日期等轻微的瑕疵,先向经营者索赔。索赔不成后,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此向经营者索赔施压,获得赔偿。在本案例中,广西某宝饮料生产厂是当地11年的老字号特色食品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虽然最后企业终止了调解,但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
一是恶意打假人采用书面邮寄模板统一的投诉举报信,指定书面答复形式。在投诉举报中,陈某避开在12315系统或网站直接投诉举报,采用挂号信邮寄,并且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如未收到书面回复,职业打假人则以投诉举报程序的漏洞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行政监督。二是在投诉举报信中故意将投诉和举报内容模糊化,市场监管人员稍不注意单独以投诉或者举报受理,恶意职业打假人抓住程序问题,以不作为为理由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
恶意职业打假人的终极手段就是恶意诉讼,各省均有恶意职业打假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018年诉讼数量达到峰值,诉讼案件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以及特色食品链发展较快的地区。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投诉举报、食品、奖励”关键字,显示2012年—2024年行政诉讼类案件,共计4572件,其中,排前三是2018年1044件,2019年783件,2020年716件。诉讼案件数量较高的地区前三位是经济较发达的广东省1582件,北京市411件,河南省333件,广西170件,数量居于中间地区。
在广西,此类行政诉讼较高的地区前三位是南宁市129件,玉林市19件,贺州市10件,广西170件,较少的是河池市、百色市、来宾市。职业打假行为集中于全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域。
(三)恶意职业打假行政诉讼理由。恶意职业打假人诉讼案件多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处理”“程序不合法”为起诉理由,起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未分开处理、未作出书面答复、不履行赔偿法定职责,以及对作出复议决定的政府作出的复议不服等。
过去十年中,恶意职业打假的行为呈现出案件数量的地区集中性的诉讼特点,对市场秩序和市场监管带来负面影响,反映了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应对此类行为时,市场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完善。
以广西为例,在市场监管总局的带领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司法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应对恶意职业打假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创新举措:一是统一规范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12315投诉举报工作制度(试行)》和《12315投诉举报工作流程图》,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受理范围,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工作。二是出台不予处罚清单。针对职业打假人集中投诉举报的问题,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开展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突出分类管理,对异常高频次“黑名单”内的投诉举报着重关注及跟踪。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打假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策略:全区法院严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多数职业打假人都是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全区法院明确食品、药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资料等存在不影响食品、药品或者服务的品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此外,根据消费的人在购买食品时的主观状态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职业打假人是知假买假,不会受标签、说明书瑕疵误导,从而限制、排除职业打假人利用标签、说明书瑕疵进行索赔牟利。
(三)自治区人民检察司法行动:对职业打假人以非法榨取企业钱财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或者要挟,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向不法分子“亮剑”。在案件办理中发现行业监督管理乱象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多措并举全力挤压“职业打假”行为实施空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由于制度缺失、社会效应和协同共治缺失等多方面原因,广西恶意职业打假人依旧活跃,呈团伙化、专业化、模式化、程式化的特征,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困难,根本原因是:
(一)立法层面缺失对职业打假人身份的认定。现行法律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定义,且普遍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损害消费安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非为生活消费的鉴别”“知假买假获利正当性”等问题也未获得法律上的明确。以上尚需我国立法机构最终明确。
(二)行政处罚幅度高与经营主体承担接受的能力不匹配。我国《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上设定了5万元的行政处罚“起罚点”,多数食品“三小”场所的经营成本不足5万元。经营主体参差不齐的行政处罚承担接受的能力导致部分经营者对待恶意职业打假态度以妥协为主,普遍选择以“赔钱了事”的方式息事宁人。
(三)投诉举报调处及办案能力缺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没有注重程序和证据的收集整理。比如,忽略投诉和举报分开处理的程序;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者答复的方式直接电话告知或答复当事人,没有留存录音等证据资料;不注重收集投诉举报相关的照片;忽略出具必要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以上行为较易成为职业打假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的直接理由。
(四)协同共治的格局尚未形成。一是各地司法部门对恶意职业打假的判定标准不一。例如,部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鉴别恶意职业打假后,对投诉举报作出不予受理、终止调查、不予奖励等行政行为后,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不到支持。二是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案例。例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个别法院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认定不准确,支持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过高,导致恶意职业打假人选择该市法院进行诉讼,涉食品药品索赔案件大量增加。
针对恶意职业打假的特点和行为,总结经验做法,在立法层面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从履职全方位多维度入手,构建治理新格局。
(一)引导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对职业打假投诉举报较多的标签、说明书、食品保质期、虚假宣传类问题,出台食品经营主体应对职业打假合规性指导意见,经营主体自身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做好自查自纠,从自身查摆问题和缺漏项。鼓励发现职业打假群体涉嫌存在要挟、敲诈勒索等行为的,避免通过金钱交易私下和解,主动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强化对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恶意职业打假投诉举报较多问题着重关注,相应地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出厂关”和市场“准入关”。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将涉及预包装食品标识、说明书和虚假宣传等错误消灭。出台《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不涉及严重食品安全的问题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等情形,减轻、消除企业顾虑。
(三)规范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一是完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细化12315投诉和举报流程,补充确认短信回复方式的合法性,避免因未满足职业打假人书面回复的要求产生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行政诉讼败诉。二是积极应对投诉举报,熟练掌握法律和法规知识,应对职业打假人从被动变为主动,提升工作效率,强化主动担当的责任意识。三是理清职业打假人的诉求,按照不同案件不同解决方法的原则,正确区分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不同诉求,关切职业打假人书面诉求,做好应对准备。四是严格执行受理时限、答复时限规定,严格按规定时限及内容要求答复投诉举报人,坚持调解及时、到位,按规定及规范制作调解书或终止调解书,防止职业打假人不按法定程序而是采取死缠烂打的救济方式,减少行政资源浪费。
(四)建立“恶意职业打假人”异常名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系统化收集相关消费类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息与调解记录,制定“恶意职业打假”异常名录。将“恶意职业打假人”异常名录通过信息共享分析,重点跟踪长期以打假为业的个人或团伙,完善机制长效化打击“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行为。二是将该异常名录纳入诚信建设体系进行考量,制定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违背公序良俗或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规制,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执法司法协同共治格局。加快建立并健全从制度供给、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司法保障、信用管理等方面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进行联合规制的工作体系,明确对职业打假人的处理机制,积极寻求司法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避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唱独角戏。
1.陈蒿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职业打假问题的对策研究——以惠州市Z区为例[D].导师:黄岩.华南理工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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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R].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