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事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法律指引

发布时间: 2025-04-22 01:18:18 | 作者: 感情测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法律指引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举证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脊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主张,都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举证证明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其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一规定是建立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上的。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构成要件为标准,将权利构成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权利主张方,对于妨碍权利成立或者消灭权利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无论是物权纠纷、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都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具体分配上,应当首先确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之要件事实,按照该条规定区分权利成立要件和权利消灭或者碍要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确定系争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应当依据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要件予以判断。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就是要确定特定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在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权利的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有过错,三是受害人受有损害,四是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下,责任构成要件与过错侵权责任相同,但侵权行为人无过错是责任抗辩事由,如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则直接认定过错存在,责任可以成立。

  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仅是对过错的推定,并不包括对因果关系的推定。也就是说,有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并未转移。但基于此类案件原、被告双方举证能力的差异,基于分担风险以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进步的考虑,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用事实自证法则或者举证责任缓和的规则,适当降低对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在按份责任的案件中,原告方可以单独起诉其中的某一责任主体,也可以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对于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个责任人之间是不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中存有很大争议。最高法民一庭认为,对于按份责任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不能仅从数个责任人在实体上承担的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来判断,而仍应回归程序法上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要求来认定,如果属于诉讼标的同一,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情形,则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退而言之,即使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情形的,原告方主张将未被诉的按份责任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也未尝不可。

  此外,如果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未针对未被诉的按份责任人,基于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比如在法定按份责任情形下,为查明各自责任份额的大小,这时可以追加该未被诉的按份责任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第三人直接实施了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场合,如赔偿权利人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人民法院应当将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第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如赔偿权利人仅起诉直接侵权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决定是不是追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具体来说,涉及两个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范围有明确的约定则从约定,当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物业管理区域与市政公共区域又无明显物理区分时,应综合物业性质、建筑特点、建设规划,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目的即以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区域范围为准。

  物业公司毕竟为民事主体,不具强制执行的权力,对治安、消防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并非只要出现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就应当然地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权责匹配的问题,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大多数表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特征。即,对消防、治安等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并非首要和第一责任人,物业公司有义务协助相关的单位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损失救助等,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对物业公司是不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结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与物业公司资质相匹配的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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