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版权是关于固定在有形的表达前言中的原创著作的一种根植于美国宪法并由法令颁发的维护方式。版权包括已出书和未出书的著作。著作以有形的方式创建和固定后,即遭到版权维护,能直接或凭借机器或设备被人感知。
美国版权局的挂号体系不仅仅能够挂号版权,还能够对其他与版权相关的文件进行存案,包括版权转让。主张权力人在版权所有权产生显着的变化时,活跃在美国版权局进行挂号存案。依据《美国版权法》第205节,版权转让的挂号存案根据自愿准则,但在存案后权力人可具有必定的法令优势,例如在产生相关胶葛时具有优先权。
1、未经权力人答应私行运用权力人的图片、宣扬语、音乐等进行宣扬,其间较为典型的行为便是“盗图”;
2、未经权力人赞同私行出售、传达著作。例如出售盗版书本、盗版影片,以及私行将权力人的版权著作印在产品上等行为;
3、未经权力人赞同,私行修正别人著作。例如,侵权人成心对权力人享有版权的美术著作、卡通形象等进行必定起伏的修正,构成与原著作有差异却十分类似的新“著作”,以搭上原著作的“便车”来扩展出售市场。
3、供给作者的信息,包括姓名、世界和地址,地址有必要包括国家,还有邮编,是否有匿名或曾用名,假如有需求出示;
7、著作是否已揭露,假如已揭露,揭露的日期(年、月、日)和初次揭露的国家;
10、该著作是否是之前的请求的衍生,假如是的话,之前著作的注册号码;著作是否从前请求过衍生著作,假如是,需求供给从前著作的注册号,若注册过商标,需求出示商标号;
2、受雇创造/托付创造/匿名创造:初次揭露日后的95年或创造后的120年,取两者中较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