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对商业机密的保护首先是权力人的自我保护

发布时间: 2025-06-24 09:10:45 | 作者: 感情测试|

  

工商总局: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是权力人的自我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慢慢的受到关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都有哪些新的措施?2017年11月17日14时30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做客中国政府网,回答你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来自山东泗水、手机尾号0211的网友“代课老师”说,他们单位副总带走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后另起炉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政策管理。网友说的这种现象是个案么?对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都有哪些新的措施?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肖江平】商业机密是经营者的一种重要权利,是非货币性资产。商业机密对于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的维护和增强是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的。因此,企业为增强自身竞争优势,有一定的概率会不通过个人的研发、创新、市场开拓来创造新的商业机密,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不正当的获取、不正当的披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这就会使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公平性受损,同时消费者利益间接也会受到损害。

  1993年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机密的规定总体上是比较充分的,同时刑法也有侵犯商业机密罪,总体有一个保护体系。这位网友提到的情况在过去20多年中也有不少不仅追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还追究了刑法上的责任,直接判刑。

  二是对商业机密第三人明知应知的情况相对细化,叫做“明知是商业机密的前员工、单位或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执法中就更具体,在司法审判中更明确,预期性更强。侵犯商业机密在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定的交叉。非典型的、交叉的、有大面积普遍性的,通过私权的维护社会成本极其巨大的,就通过政府代表国家,通过公权力的规制来节约规制成本,减少因为不正当竞争带来损害的经营者、消费者的损失,达到一种预防和防范的作用。所以侵犯商业机密条款的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事实上在互联网发展起来后,侵犯商业机密的手段更多了,如通过密码病毒植入、黑客高手侵入对手主机硬盘里面获取商业机密。商业机密表现形式两大类,一种经营性的,一种技术性的。经营性的是什么?它的经营管理体系、原料来源、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等都是,所以一个经营者只要他在经营,随时产生新的商业机密。挖员工或者员工跳槽,特别是有一定管理职能、权力又或者掌握一定商业机密的人跳槽就非常有可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重灾区或者重要表现之一。

  【国家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 杜长红】从案件来讲是这样的,商业机密发展的历史比其他工业产权要稍晚一点,因为商业机密确实存在不好界定、难以界定,取证也很困难的问题。我还想跟大家说一下,对商业机密的保护首先是权力人的自我保护,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什么叫商业机密,商业机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经济价值、权力人采取了保护的方法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这三要素之一就是合理的保护的方法,如果你自己都没有认识到,只是觉得这属于我,但是别人不应该用,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想,你没有采取其他保护的方法,那你就白白流失了这个先机。

  【杜长红】首先你要确定这是一个秘密,你要有必要的保护手段,你得告诉接触到这个信息的人,比如员工,你要跟他签订合同告诉他这是商业机密,不可外传也不可擅自使用。合同还要规定你在职期间要遵守哪些,离职或者跳槽了应该承诺哪些,比如不能很快到相同行业就职,这叫近业禁止,要有这方面的规定。

  还要有保密措施,比如电脑专人专用、设置密码,或者车间不能随便进,不是说保护商业机密一定是天衣无缝,苍蝇都飞不进去,绝对的保密也是不存在的,但只要采取了跟商业机密价值相匹配的保护的方法就可以了。一定要有与市场价值相匹配的保护的方法,有保护的意愿、有具体的措施,并且行为适当,这才构成商业机密。跳槽确实是商业机密保护的难点,因为它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技术创新,保护商业机密,二是员工权力保护,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技术人员也要生活,跳槽以后技术方法就是维持他生活的大多数来自。可以说在脑子里的东西就是商业机密保护的主要内容,信息是无形的,光盘、图纸都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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